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一、請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其執行要點相關規定,並向受取權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二、土地共有人已死亡時,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受取權人,其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各繼承人住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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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禧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