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自94 年 06 月 15 日起第 4,763,464 位訪客 最新消息 關於本會 申請書表 線上申辦 申請案件查詢 投資法規 全球佈局 出版品資訊 重大政策 性別主流化 性騷擾防治 政府資訊公開 就業資訊 常見問答集 網路民調 相關網站 聯絡我們 ::: 無障礙設計 華僑、外國人及陸資投資專區Foreign InvestmentService Area 中文 English ::: 首頁 > 投資法規 全文檢索 欄位 全部 名稱 條文 投資法規 友善列印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104.03.13更新) 經濟部98年7月3日經審字第098020856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98年7月3日經審字第09802085685號令發布定自98年6月30日施行 經濟部99年6月10日經審字第099025038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6月15日生效 經濟部102年11月14日經審字第1020460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102年11月14日經審字第10204606280號令發布除第8條第2項外,定自102年11月14日施行 經濟部104年3月13日經審字第1040460121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經濟部104年3月13日經審字第10404601220號令104年3月13日發布之第8條定自104年3月13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 持有臺灣地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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