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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臨時工廠期限再展延屬中央權限 市府多次建請中央修法延長

  • 最後異動時間: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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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有關議員關心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期限將屆,期盼期限再展延,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今(8)日表示,如要再次展延,涉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法,屬中央權限,市府已多次建請中央修法延長,以符地方產業實際需求。

經發局指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屬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符合環境保護等法規定者,可於104年6月2日前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經發局強調,已多次函請中央放寬相關申請資格適用期限,或授權地方政府得自行訂定納入輔導資格的條件,以符合地方產業實際需求;另外,經發局成立輔導團隊協助工廠提出管理策略,加強行政效率與機關橫向聯繫,以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截至104年4月底,市府受理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總計1,764家,申准第一階段核准1,293家,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有663家,市府受理家數為全國第一,核准登記家數全國第二,僅次於彰化縣。

此外,為再向廠商說明申辦資格與流程,市府去年已辦理5場宣導說明會,也配合經濟部將於今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2樓(臺中市大里區仁化里工業路2號)召開說明會,相關資料已建置於經發局網站,籲請廠商踴躍報名參加。(5/8*13)

聯絡人: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聯絡電話: 04-2228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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