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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延續奢侈稅! 自住要有「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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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租售 房地合一 自用住宅 定義 設籍 出租 居住事實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等同是奢侈稅的轉型,甚至也因奢侈稅近4年的運作,房地合一稅對自用住宅定義也更為嚴格,必須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有居住事實,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才符合自用住宅。

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必須要有居住事實。(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台北市大安區龍淵里和平東路2段118巷,異國美食街,和平公園,公園宅,涼亭,聊天散步老人,綠色屋頂涼亭。(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奢侈稅施行期間出現不少人頭戶,或設籍期間有出租行為,利用「假自住」規避奢侈稅,國稅局也嚴查此種狀況,因此去年底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針對所謂「自住定義」,除了限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持有期間不得出租或營業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並新納入「須有自住事實」。

明年開始,雖然奢侈稅同步退場,房地合一稅的自用住宅條款反而更嚴格,假若未來國稅局針對居住事實查稅,「假自住客」不僅設籍需熬滿6年,恐怕還得出示水電費帳單、搬家、裝潢等單據,才能證明有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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