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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依法徵收土地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2‧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3‧上述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4‧應於徵收公告期滿日起十五日內發給完竣,逾期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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