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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被徵收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徵收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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