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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改良物所有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2‧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3‧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4‧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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