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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徵收補償費應發給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但依法徵收之土地若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另承租人若於承租土地上興建改良物,則因徵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須行遷移時,則應給予承租人,即改良物所有人遷移費。若改良物一併徵收,則應給承租人,即改良物所有人土地改良物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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