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麼是都市計畫? |
答:
依我國<都市計畫法>的解釋,則指「都市計畫係在一定地區內對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 (都市計畫法第三條)。其終極目標在於改善居民實質生活環境,基本理念則在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原則和方法以提高都市資源的經濟效益與合理利用、改進土地使用模式、建設公共設施,使都市依理想的發展過程,達成一個適於居住、工作、遊憩的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
問:如何查詢土地使用分區? |
答:查詢土地使用分區方法有二:
1. 請於本課填寫「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之申請表,或於網路下載申請表填寫(http://www.tncg.gov.tw/01ur/9401ur05-1.doc)後送至本課辦理。申請使用分區需要兩個工作天(不包括申請當天) ,您可以選擇兩個工作天後來領取或者由我們為您郵寄至您府上。
2. 電腦網路查詢:網址 http://140.116.80.39/upmis/PUBhtml/index_PUB.htm。
問:若住在外縣市如何申請台南市的土地使用分區証明? |
答:申請使用分區証明需檢附資料:
1. 土地使用分區証明申請書(可至當地縣市政府拿取申請書或上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下載申請書)
2. 申請費用(收費標準為五筆地號以內新台幣100元超過部分每筆加收20元) 。
3. 附回郵信封 。
※如果您的土地位於中西區或最近一個月內有新分割者請檢附地籍圖正本。
問:對都市計畫案有意見時該如何陳情? |
答: (一)陳情的時機:
1. 都市計畫規劃前辦理公告徵求人民團體意見時:
一般在開始辦理都市計畫時,會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公告辦理徵求人民團體意見,人民或團體即可以於此時將意見以書面送各該管政府做為規劃參考。
2. 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期間: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而任何公民或團體即可以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二)陳情的對象
台灣的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在地方為縣市政府的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建設局或觀光局等。在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民眾即得逕向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書面陳情。
問:稅捐處在辦理減免稅捐時要求須加註農業區原始發布日期,我要如何辦理? |
答:
現行作業中,為落實便民服務,已於核發之分區使用証明中加註農業區原始發布日期,不需要再另行申請,可避免民眾舟車勞頓,也可以減少公文承辦量,製造雙贏局面。
問:如果申請分區使用證明書上寫的是部份住宅區、部份道路用地我要如何知道確切的面積? |
答:
如果您的分區証明註記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您可以申請分算面積,本局有制式表格可提供申請,在本局的網站上也有可提供下載之服務,須檢附之資料為分區使用証明影本及地籍圖影本各乙份,備齊資料后,請至本局技正室掛號收件即可。
問:都市計畫的規劃作業程序包括那些? |
答:
就目前都市計畫實務,一個完整的都市計畫規劃過程大致可分為如下幾個步驟(但仍會視計畫的性質及是其他特殊要求而有所不同):
(一)工作計畫的擬定
首先必須擬定工作計畫,敘明工作的內容,包括規劃性質、範圍、目標、內容、工作期程及所需經費等,一旦工作計畫確定,即可開始著手進行劃工作。
(二)資料蒐集及調查
為掌握規劃範圍的發展概況,規劃人員必須進行相關資料的蒐集及調查工作,如赴地方政府取得人口、產業、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等資訊,同時至規劃範圍及其鄰近地區從事一手資料的調查,如土地使用現況、交通量調查等,必要時亦得與當地民眾進行非正式的訪談,以初步瞭解地區的發展情形。
(三)發展現況分析及預測
就蒐集及調查所得來的資料,進一步分析解讀,如地區特色、人口成長趨勢、產業發展、土地使用、交通運輸等概況,接著再利用取得的資料,以定性或定量的方法,預測規劃範圍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人口及交通量的成長、地區未來的發展型態等。
(四)都市發展課題、策略及目標的研擬
規劃人員利分析及預測所得資料,透過專業的判斷,歸納規劃範圍可能面臨的都市發展課題,並針對此些課題提出可行的改善策略,以作為往後從事實質規劃時的參考依據。此外,對於規劃範圍未來都市發展的目標,亦應先予研擬,藉以初步勾勒地區未來的發展願景。
(五)舉行會議與民眾及公部門初步溝通
規劃單位彙整現階段的工作成果,以舉辦座談會及公共設施協調會的形式,分別與當地居民及公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在民眾座談會部分,除向民眾簡報計畫的性質、地區發展現況、發展課題、對策及目標外,更重要的是聽取民眾的意見及告知其在規劃過程中如何參與意見及提供建議;而在公部門的公共設施協調會部分,主要則是邀集與當地發展相關之機關,包括各級政府及公用事業單位,就地區發展所需之公共建設進行協調溝通,並達成如何相互配合的共識。
(六)計畫方案的研擬
規劃人員此時開始依先前各步驟所取得的資訊及確立的策略及目標,研擬整體的都市發展計畫方案,並應提出幾個替選方案。原則上整個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如下幾項:
1.都市發展構想
2.計畫範圍、年期、人口
3.土地使用計畫
4.交通運輸系統計畫
5.公共設施計畫
6.都市設計
7.都市防災計畫
8.事業及財務計畫
9.其他,包括如觀光遊憩計畫或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等。(七)計畫方案評估、選定及修改
針對研擬完成的幾項計畫方案,就可行性(如財務可行性、政治可行性、法令可行性及民眾接受度等)及達成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最後擇定方案及進行必要之修改,正式確定計畫草案。
(八)計畫草案的公開展覽及說明
計畫草案在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於地方政府(包括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天。而在公開展覽期間,規劃單位並應舉辦說明會,向當地民眾說明計畫草案的內容。任何公民或團體同時亦得提出書面意見給各級政府,供作未來計畫審議時的參考。
(九)計畫草案審議
接著都市計畫草案即送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而計畫草案在審議過程中,會在規劃單位、都委會、公部門、及社會大眾不同意見的交換中,不斷進行修改及補充,最後始能獲得確定。
(十)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
都市計畫草案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得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而都市計畫內容的各項管理規定(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都市成長管理等)即開始生效,而相關建設亦得據以落實執行。
(十一)計畫實施後的檢討與修訂
由於規劃是一種動態而不斷回饋修正的過程,因此都市計畫在發布實施後,亦應隨著都市及社會發展的變遷進行檢討修正。例如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及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的個案變更等,都是為使都市計畫能因應實際發展需要調整修正的一種制度設計。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