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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有無可能收回土地?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但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b.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但若為以下情形則不得申請回收土地:
a.核准撤銷徵收案,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者,不得申請收回該土地。
b.徵用期間逾三年,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者,不得再申請收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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