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a.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但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b.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c.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但若為以下情形則不得申請回收土地:a.核准撤銷徵收案,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者,不得申請收回該土地。b.徵用期間逾三年,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者,不得再申請收回其土地。
專售台中地產 - 林宏禧 的痞客邦PIXNET部落格
林宏禧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guestName }} (登出)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