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土地法之規定,市縣地政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劃定重劃地區,施行土地重劃:
1. 實施都市計畫者
2. 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
3. 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4. 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
5. 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土地重劃後,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所以土地重劃之意義是基於公平之原則改 善土地之利用狀況。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市地重劃種類:
另可分為自辦(地區私人自組重劃會)
公辦(公部門辦理重劃作業)
市地重劃可依主辦單位不同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或依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此即所謂公辦市地重劃;另依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即為自辦市地重劃。
農地重劃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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